(2015)西中行终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拯国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中行终字第00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拯国,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法定代表人王吉德,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敏,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玉春,该局干部。第三人陕西国泰疗养庄园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长安县滦镇上滦村北。法定代表人袁清泉,董事长。第三人袁清泉,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国泰疗养庄园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西安市新城区新兴路12号院9号楼1层1号。第三人杨春刚,陕西国泰疗养庄园有限公司股东。上诉人郭拯国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拯国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拯国自愿申请撤回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拯国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拯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娟审判员胡世华代理审判员姜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胡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