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催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鑫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鑫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66号申请人东莞市鑫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磊。委托代理人张文龙。申请人东莞市鑫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原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新街支行)于2014年9月19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5821293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40000元,出票人杭州盛源家俱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华亚铝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鑫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鑫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