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许飞,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原告吴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儿田宇晴××××年××月××日出生;儿子田宇涵××××年××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生气、吵骂,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长达2年多,被告经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现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已经两年多没有回家了,也不与原告联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生育的两个孩子由某,原告不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供陈述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田宇晴;××××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叫田宇涵。××××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4月9日原告以夫妻经常生气、双方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生育的两个孩子由某,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后于××××年××月自愿结婚,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且生育有两个子女。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帮军审 判 员 豆品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