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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彪诉王艳平排除妨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王艳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李彪,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王艳平,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惠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彪诉被告王艳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彪。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朱晓明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