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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啟雷诉被告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啟雷,张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68号原告杜啟雷,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劲松,男,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啟雷诉被告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啟雷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啟雷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啟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5元,由原告杜啟雷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苏 醒人民陪审员  栾新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