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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建杰与潜江申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刘建杰,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被告潜江申泰农副产品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后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永灿,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巍,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申泰农副产品深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谢小明,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申泰农副产品深加工有限公司监事。被告谢先芝,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杰诉被告潜江申泰农副产品深加工有限公司、李巍、谢小明、谢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杰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杰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刘建杰负担。审判员昌子国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日书记员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