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新利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利,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王新利。被告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法定代表人周中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利与被告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新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新利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