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进宁,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波碧,平果县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被告梁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216元(已交),由原告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唐靖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韦宣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