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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唐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英,赖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英,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江平,女,1958年8月17日出生,系唐英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志,北京亲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俊,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唐英因与被申请人赖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英申请再审称:(一)抑郁症是医学规定、法律认定的精神障碍疾病,唐婧身患重度抑郁,赖俊作为唐婧的丈夫,未履行法定义务,赖俊的行为构成了以不作为方式的侵权,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是错误的。(二)唐英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唐婧因重度抑郁症“自杀”身亡,赖俊有无法推脱的责任与过错。一、二审判决认定赖俊对唐婧的死亡无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赖俊的不作为行为与唐婧的自杀身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认为唐婧的坠楼身亡与赖俊的不作为行为无因果关系,完全是错误认定。(四)唐英要求赖俊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赖俊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赖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唐英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赖俊的不作为侵权,违法驳回唐英的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本院认为:本案中,赖俊于2012年8月26日携唐婧在医疗机构诊断,嗣后赖俊购药并请其母到家照看唐婧。赖俊自行调换某中药方剂虽有不妥,但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诉讼期间,唐英提交的相应证据大多属事发后翁婿等谈话时,赖俊向长辈对事发前自己疏失的追悔表示。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赖俊或家人以不恰当言行刺激唐婧的情形下,应视为赖俊尽到了治疗和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赖俊无法预见唐婧的坠楼行为,其行为无过错,不构成对唐英合法权益的侵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