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军,山东陈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被告��李某甲驾驶“浙A×××××”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物流中心驶往余杭街道西溪山庄小区。当日5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车沿荆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余杭区7KM+600M余杭街道西溪山庄小区路段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自东向西行驶由王某乙驾驶的“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被害人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李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浙A×××××”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物流中心驶往余杭街道西溪山庄小区。当日5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车沿荆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余杭区7KM+600M余杭街道西溪山庄小区路段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自东向西行驶由王某乙驾驶的“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被害人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亲属已支付被害人王某乙亲属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李某乙、王某甲、岳某、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呼吸测试单、强制凭证;称重记录、称重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驾驶人、车辆信息、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浙江省打防控查询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甲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