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中心沟办事处与洪叶生、卢桂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中心沟办事处,洪叶生,卢桂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中心沟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横琴岛中心沟。法定代表人:何志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子贤,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叶生,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卢桂旺,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水东,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圣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中心沟办事处(以下简称“顺德区政府中心沟办事处”)诉被告洪叶生、卢桂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晟,被告洪叶生、卢桂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水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德区政府中心沟办事处诉洪叶生等系列案过程中,因上述案件的原告相同,案情相似,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对该系列案进行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德区政府中心沟办事处诉称,上世纪70年代初,当时顺德县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物力到珠海中心沟进行围垦造田工程,设立珠海中心沟围垦工程指挥部(即原告顺德区政府中心沟办事处的前身)统一指挥珠海中心沟围垦工作。为解决工作人员的居住问题,珠海中心沟围垦工程指挥部统一安排参与围垦的各镇村在珠海中心沟建筑营部房屋(石屋),作为宿舍提供各镇村工作人员居住。相应的,为顺德勒流各村参加上述珠海中心沟围垦造田工作人员建设了珠海中心沟勒流营。基于历史原因,因珠海中心沟勒流营作为顺德勒流户籍人在中心沟的宿舍,原告一直没有认真审查珠海中心沟勒流营石屋入住人的资格,只要是顺德勒流户籍人就没有明确反对,也没有收取过租金。事实上,珠海中心沟勒流营石屋入住人至今已换过几拨。原告在顺德区人民政府的授意下想将上述珠海中心沟勒流营石房及土地移交给珠海市横琴新区时,被告却提出需对居住房屋进行确权、给付安置补助费、政府另行安排住房及出资为其办理社保等不合理要求,拒绝迁出涉案房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损害自身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其侵占的位于珠海中心沟勒流营的石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顺德区政府中心沟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明4份;2、询问笔录2份;3、勒流公社建设中心沟八年规划草案、顺围二营1973年垦植收获统计表、顺德县中心沟基本情况、1974年垦建中心沟经济开支预算报告、中心沟1974年度水利基建工程预算表、中心沟1974年需用主要物资预算表、1974年需用主要生产资料、肥料、农药计划表、1974年度各项种子、种苗计划表、1974年垦建中心沟经济开支预算报告、中心沟1974年需用主要物资预算表、顺德县围垦工程指挥部中心沟1974年度水利基建工程计算预算表、西堤护闸工程预算表、关于中心沟基本建设的几个意见、团营连干部名册;4、勒流营范围图;5、询问笔录8份;6、证人证言2份。被告洪叶生、卢桂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可知: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因历史政策原因,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属于谁建归谁、谁用归谁的历史状态。目前,中心沟的土地权属已经全部移交珠海,而且涉案房屋从来都不属于原告或顺德区政府,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符合该通知的情形,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2、本案的征收赔偿标准已经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应当参照解决涉案问题。根据《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对于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每亩1万元计算,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为12644万元,折算每平方米6000元。二、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1、中心沟范围内的土地的权属不属于原告。根据《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权属移交协议书》的约定可知: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中心沟土地使用权正式转移至乙方(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不再对中心沟土地享有任何权利。根据该协议的签订主体来看,中心沟土地使用权在转移之前应当属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而中心沟办事处作为顺德区政府属下的办事机构,无权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即便要起诉,原告应该是顺德区政府。但现在,中心沟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全部移交回给珠海,顺德区政府也不是适格的原告;2、中心沟土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也不属于原告。虽然顺德区政府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但从诉讼的角度来看,根据《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已经就中心沟土地上的建筑物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支付了12644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和12644万元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所以,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属于原告。从赔偿的角度来看,珠海政府应当将拆迁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直接补偿给被告。但基于征收和补偿的统一进行,珠海方面已经向佛山市顺德区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按该补偿协议的约定,顺德区政府也应当按该标准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三、被告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1、被告是围垦的民兵,不是外来的种养人。原告以及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自征收开始一直把被告当作是普通的外来“种养人”,这显然故意混淆了被告的身份以及角色,导致被告处于尴尬的地位。实际上,被告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从顺德来到中心沟,当年珠海县为了围垦横琴中心沟,向当时的佛山地委请求支援。3200多名的顺德人为了响应“备战备荒为人民”、“农业学大寨”的政策,支援珠海围垦横琴中心沟,被告从此就在横琴中心沟扎了根,中心沟是被告的家。2、涉案房屋的建设与原告毫无关系。当年的指挥部,只是参与了筑堤,修建水库、电站以及指挥部营房。在整个围垦过程中,只是起到一个统筹安排、指挥的作用。而下面每个大队的房屋,均由被告所在的大队进行建设,而且在参与人数里面被告一家是最多的,涉案房屋建好后一直由被告和家人居住在里面,与指挥部(中心沟办事处)没有关系,原告也从来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过管理,所有的水电等设施都是被告自己弄好的。并非原告诉状所说的“没有明确反对”、“没有收取过租金”,不是原告不想收租金、不想反对,而且原告没有资格说反对,更没资格收取租金。1988年,中心沟围垦区大决堤,围垦区所有的农作物均被淹没,土地严重盐化,无法继续耕种,中心沟一片荒芜,对于本来就异常艰苦的生存环境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当年每个大队(××)都陆续放弃并撤离中心沟,但当时的副总指挥“伍于永”,要求我们坚守下去,大队的书记也不断做我们的思想工作,要求被告做好最后的留守工作,大队作为回报的是土地免租,房屋都赠与给留守下来的被告。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一直坚守中心沟,无论是房屋漏水了、垮了,烂了破了,装修维修,还是加建、维护等全都是被告独自负责的,几十年过去了,从未离开过。3、已向征收组表明房屋权益。2010年4月8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横琴分局发出《收回国有土地及清场公告》,公告发出后,征收小组就中心沟围垦区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农作物进行权属状况的调查。在此过程中,被告都向征收组表明了自己对涉案房屋所拥有的权利。从使用权方面来看,如果涉案房屋属于顺德区政府(或中心沟办事处),征收小组又为何对涉案房屋逐一进行登记?为何在房屋居住几十年的是被告?中心沟所有的公屋都已经拆除了,涉案房屋为何不连同其他公屋一起拆除掉,而一拖就是5年?这些都直接说明了一个问题:涉案房屋不是原告的,跟原告无关。四、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无法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全都是体现的是水电站、船运、水闸、围堤造田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均与涉案房屋的建设无关。暂且不考虑所有的档案材料均无出具的主体,也不符合证据的形式的问题,按照原告该逻辑以及历史纪录情况可以推断,如果涉案的房屋都是原告所建,那么其肯定有类似的预算表,表明某某年度需要建设石屋,需要多少混凝土、钢筋、水泥、工程费等等。但这些原告都没有,也只能证明一个问题:涉案房屋与原告无关。综上,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法院受理后应当按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外,在诉讼主体方面,原告也不是适格的主体;最后,涉案房屋非原告所建,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告洪叶生、卢桂旺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补偿协议书;2、顺德县围垦工程指挥部县围团总支1974年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五四”青年节专刊及团组织情况统计表;3、证明3份;4、照片;5、光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发函调查涉案石屋及土地的权属情况,该局于2015年6月11日以珠横新规土函(2015)255《关于调查中心沟勒流营石屋权属情况的复函》回复本院称,横琴中心沟围垦区勒流营范围的建(筑)物(含石屋)系原顺德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由顺德中心沟办事处进行管理。由于在70年代还未出台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法律法规,石屋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手续。虽然横琴中心沟围垦土地权属已经移交珠海市,但按照横琴新区管委会与顺德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约定,顺德区人民政府还须承担横琴中心沟围垦土地的清场补偿、人员撤离等义务。原告对上述复函的三性均无异议;被告认为,其申请调查的是土地权属而非石屋权属,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的复函内容不客观,带有主观成份,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将石屋定性。由于该局成立的时间晚于房屋建设时间,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没有资格断定房屋的权属情况。经审理查明,20世纪70年代初,顺德县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至珠海横琴中心沟进行围垦造田工程,设立顺德县围垦工程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珠海中心沟围垦工作。为解决工作人员的居住问题,该指挥部统一安排参与围垦的各镇村在珠海中心沟建筑营部房屋(石屋)。被告洪叶生、卢桂旺于1976年初由当时的锦丰大队安排到中心沟参加集体劳动。1983年左右,在中心沟承包鱼塘。1980年左右,未经同意搬进无人居住的涉案石屋,并对房屋进行过装修。居住“锦丰”石屋和“新明”石屋各一间至今。庭审中,被告洪叶生、卢桂旺亦认为涉案房屋是由当时的各个大队出资建设,每个劳动力都有出力。证人孔某、卢某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房屋是由当时公社同意统一规划,各大队出资建设,由各大队统一管理、安排分配给围垦民工居住。2010年3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横琴中心沟围垦区内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原属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的12644亩土地及地上青苗和附着物,一次性补偿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298000万元;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应当完成中心沟围垦区所有土地的全部清场工作将全部土地移交给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2010年10月20日,上述双方签订《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权属移交协议书》,约定:中心沟土地以双方确认的红线图为准,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原属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的12644亩土地,双方签订本协议并在中心沟土地红线图加盖公章,土地权属双方手续即生效,双方移交完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双方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中心沟范围的种养合同解除、清场补偿《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进行,土地现场交接由甲、乙双方授权机构办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心沟土地使用权正式转移给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不再对中心沟土地享有任何权利。2015年6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已授权珠海经济特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中心沟办事处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收地工作相关事宜。鉴于2010年3月25日《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补偿协议书》签订一方是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其属县区单位,为体现合同双方主体平等,故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签章。2014年11月27日、28日、30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民委员会、南水村民委员会、众涌村民委员会、黄连社会居民委员会分别出具证明,称珠海中心沟石屋是由参与围垦的各镇村在当时的顺德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下建筑并提供给各工作人员居住。2010年3月由于珠海市需要收回围垦区内的国有用地,收回范围内属顺德区政府和各镇的公有资产(含房屋建筑)由区政府统一处理。根据《补偿协议书》,上述土地和建筑物由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按标准计价补偿给顺德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分配用于参与围垦的各镇村公共、社会福利事业。另查明,1994年6月17日,顺德市人民政府发出顺府发(1994)36号《关于开发横琴岛中心沟围垦区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在行政上撤销“顺德县围垦工程指挥部”和“顺德市中心沟经济开发区”,重新设立珠海经济特区佛山市顺德市人民政府中心沟办事处,即原告,负责中心沟的行政管理和开发协调工作。同时明确,转让中心沟土地所得的出让金的50%,按市和各镇在中心沟拥有土地的面积比例进行分配。各镇所建的房屋及财产,能够移动的物件由原单位自行处理,不能移动的亦无偿由办事处接管使用。今后中心沟的开发经营与各镇无关。本院认为,本案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二、顺德区政府中心沟办事处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三、顺德区政府中心沟办事处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于焦点一。涉案房屋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在当时的顺德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下,由参与围垦的各公社、大队出资建设,并统筹安排给本大队围垦人员居住。根据顺府发(1994)36号文件的规定,各镇所建的房屋已于1994年6月17日移交给原告接管使用,因此,基于上述原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当时的顺德市人民政府,即现在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所占有的涉案房屋为被告投资兴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主张因历史政策原因,谁建归谁,谁用归谁,主张涉案房屋属被告所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所占有的涉案房屋为原告所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主张受赠涉案房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虽曾在二十世纪70年受所在大队的派遣参与了中心沟的围垦工作,后来,被告是向原告承包鱼塘进行耕养,向原告缴纳承包费用,双方为承发包合同关系。被告占用的涉案房屋,既不属于因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也不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故本案既不属于因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也不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纠纷,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点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原告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属机关法人机构,受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中心沟的行政管理和开发协调工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依据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补偿协议书》及《珠海横琴中心沟顺德围垦区土地权属移交协议书》,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应当完成中心沟围垦区所有土地的全部清场工作后,将包括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移交给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告受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中心沟的清场工作,有权对占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的房屋的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原告顺德区政府中心沟办事处为本案适格的原告。关于焦点三。如上文所述,顺德区人民政府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权利。被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占有涉案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占有的涉案房屋,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顺德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珠海市政府拆迁补偿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该辩称不属本案审理的范畴,被告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叶生、卢桂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搬离被其占用的位于珠海横琴新区中心沟的“锦丰”石屋及“新明”石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中心沟办事处。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洪叶生、卢桂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伟东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代理审判员 蔡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颖第13页共1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