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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00248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凤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兆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26日下午3时许,张某(已判刑)到定城苏果超市附近,盗窃郭某一辆济南轻骑铃木110型摩托车。随后,张某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赃车而收购,后加价出售给他人。经价格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4050元。2、2013年9月26日上午,张某到定城南门金凤凰酒店楼梯口,盗窃李某乙一辆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随后,张某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赃车而收购,后加价出售给他人。经价格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4680元。3、2013年11月30日上午,张某在定远实验小学对面路边,盗窃代某一辆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随后,张某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赃车而收购.后加价出售给他人。经价格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4160元。4、2013年12月12日中午,张某在定城晓城大酒店门口,盗窃刘某一辆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随后,张某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李某甲。经价格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30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该车退还给刘某。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交定远县公安局10000元。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退缴赃款28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郭某、李某乙、代某、刘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李某甲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汇泉代理审判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