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61849-3。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星、杜林梅,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敏,男,生于1973年3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立秋,女,生于1978年9月12日,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琪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