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与德阳市龙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郭明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前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梁小燕,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市龙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守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义路,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明志。上诉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阳市龙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郭明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4)旌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宇代理审判员 杨 轩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