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广东与葛全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东,葛全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赵广东,农民。被告葛全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东撤回对被告葛全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晓斌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