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区水果橙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水果橙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8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站区水果橙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经营者:郑先春,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站区水果橙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