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京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110号原告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嘉乐。被告盛京华,女性,年龄49。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盛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