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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向磊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人民陪审员  魏益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美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