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向磊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人民陪审员 魏益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美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