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刚与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899号申请执行人郭刚,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岳松攀,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刚与被执行人岳松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松攀银行存款3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