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启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启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86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刘祖义,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海军,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王启和,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启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