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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庭   长 承                                   办                                   人                                   撤                                   诉                                   ,                                   请庭   长 审批。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友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日书 记 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