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庭 长 承 办 人 撤 诉 , 请庭 长 审批。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友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日书 记 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