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钟凤重、谭学民等与樊冰娥、樊覃道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钟凤重。原告:谭学民。原告:韦锦全。被告:樊冰娥。被告:樊覃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凤重、谭学民、韦锦全与被告樊覃道、樊冰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凤重、谭学民、韦锦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凤重、谭学民、韦锦全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凤重、谭学民、韦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凤重、谭学民、韦锦全负担。审判员卢一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韦雪梅本裁定适用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