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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方利华与重庆维思投资有限公司,黄艳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利华,黄艳伟,陈明波,刘凯,重庆维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83号原告方利华。被告黄艳伟。被告陈明波。被告刘凯。被告重庆维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利华诉被告黄艳伟、陈明波、刘凯、重庆维思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利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