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娄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郝银虎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银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娄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郝银虎。委托代理人郝车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池店乡顺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拉平,村委会主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民,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福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委会副主任。原告郝银虎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银虎委托代理人郝车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德明、刘福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银虎诉称,1993年被告开办的集体煤矿,我是该矿的工人,拖欠下当年年度奖金7000元,一直未付,此拖欠款属工资性质,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拖欠的年度奖金7000元。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在被告处账务是否移交、村委是否已经给付原告我们没有见到,应看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煤矿技术员。原告郝银虎提交王安平证明(2015、5、25)、刘俊太、刘仁俊证明、账页一份(94年村委结转欠奖金43000元应付款、93年一矿奖金),账页上没有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盖章。上述事实由王安平证明(2015、5、25)、刘俊太、刘仁俊证明、账页一份(94年村委结转欠奖金43000元应付款、93年一矿奖金)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账页一份(94年村委结转欠奖金43000元应付款、93年一矿奖金)账页上无被告顺道村村民委员会的盖章,原告请求数目是否属实、给付情况无法查清,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银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郝银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姣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田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