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黄长敏,原第九师养路连退休干部,住第九师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杜升辉,第九师农科所退休干部,住第九师朝阳区。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负责人张秀萍,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8元(免交)。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