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袁治国申请执行袁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袁治国被执行人袁洪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洪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袁洪章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2215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