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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1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房志坚与刘志合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722-1号申请执行人房志坚。被执行人刘志合。申请执行人房志坚与被执行人刘志合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53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053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