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1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房志坚与刘志合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722-1号申请执行人房志坚。被执行人刘志合。申请执行人房志坚与被执行人刘志合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53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053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