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部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址不详。原告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2年,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11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至今原告一直未见到被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双方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系男到女家。原告称2011年被告离家出走,具体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胡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被告长期互不尽夫妻义务,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部某某负担150元,被告胡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尚 东人民陪审员 贾 允 水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