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任某某,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