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邹玉珍与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玉珍,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邹玉珍,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程磊,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滨,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恺鹏,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关怡钧,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邹玉珍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邹玉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方友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