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建强与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亚星辰业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914号原告程建强,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代理人王嘉鹏、卓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102室。法定代表人赖树松。委托代理人徐勇。第三人厦门亚星辰业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3号2507单元。法定代表人阮孙利。原告程建强与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亚星辰业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云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