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青岛万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段善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青岛万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杨永军,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万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外人青岛世纪金珠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替被告交清所欠房屋租金81961元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104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广银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