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59号原告:戴某,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因情况发生变化,原告戴某于2015年8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