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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赵书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赵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光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龙,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书龙,男,汉族,1963年5月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申请执行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赵书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5)沪贸仲裁字第073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裁决书内容履行各项义务,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39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裁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将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存放在被执行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20台兄弟牌TC-S2DZ数控钻孔丝中心设备予以查封。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执行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被执行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20台兄弟牌TC-S2DZ数控钻孔丝中心设备;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该设备指令由被执行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大飞执行员  张云龙执行员  白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