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耿瑶瑶与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琦、孟银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瑶瑶,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琦,孟银萍,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同水,杨宝来,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宋建国,王立芳,东营乾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刘锐,赵英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15-1号原告耿瑶瑶。被告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明浩建材有限公司以南东营胜利工业园委员会以东。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经理。被告宋琦。被告孟银萍。被告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张郭一村。法定代表人于同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同水。被告杨宝来。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东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宋建国。被告王立芳。被告东营乾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七村。法定代表人刘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锐。被告赵英禄。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瑶瑶诉被告山东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琦、孟银萍、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同水、杨宝来、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宋建国、王立芳、东营乾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刘锐、赵英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于同水名下位于广饶县广泽商贸城X座X号楼营业房(房产证号:广泽XX**)、广饶县X小区X期X#楼西X单元X楼东户(房产证号:X小区XXXX)房产2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08月21日起至2015年08月2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房产实施转让、买卖、过户、赠予、抵押等权利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