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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天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沁茹织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天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沁茹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24号原告常熟市天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勤丰村小康路。法定代表人朱卫琴,总经理。被告常州市沁茹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前黄镇运村村。法定代表人史华林。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天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沁茹织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天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天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天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7元,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