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明普与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普,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徐明普。委托代理人:王香芝,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普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徐明普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明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明普负担。审 判 员 梅盈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