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兵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兵,个体经营户,住宜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林波,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兵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又于2015年3月30日追加起诉。2015年6月20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7月22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学军审 判 员 薄宜文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