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71年12月出生,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于某,女,1977年9月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孙某与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房款239546元,评估费35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