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志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月13日,被告人陈某租赁王福全(已作行政处罚)位于仙游县榜头镇紫泽村四叉路口的一楼店面,配置4台单人型赌博机、1台8人型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同案人陈碧蓉(已作行政处罚)协助经营管理。期间非法获利2万元(人民币,下同)。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并预缴罚金4万元;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投案证明、工作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行政没收款收据,证人杨某、常某、吴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设备认定书,同案人陈碧蓉、王福全及被告人陈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亦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分别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退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仙游县公安机关的八人型赌博机一台、单人型赌博机四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蔡雅妮人民陪审员王国全人民陪审员史国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