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何振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何振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杨小军,农民。被告:何振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军与被告何振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军负担。审判员 齐贵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子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