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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何振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何振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杨小军,农民。被告:何振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军与被告何振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军负担。审判员  齐贵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子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