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袁清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袁清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89号原告:吴波,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袁清松,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负责人:曾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与被告袁清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亚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