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勉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勉县同沟寺镇���沟寺村五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7412260310。委托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78年12月13日,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781213178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光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