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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宣兴强、李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宣兴强,李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宣兴强。委托代理人:胡继民。被告:李美。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兴强、李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宣兴强的委托代理人胡继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8日,被告宣兴强与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原告方承租了陕汽汽车一辆,并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办理贷款以支付第一期租金,原告为被告宣兴强按时向银行还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美为被告宣兴强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由于被告宣兴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扣划原告296593.44元,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还款29099.32元,尚欠原告代偿租金267494.12元。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宣兴强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并收取违约金,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宣兴强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267494.12元及违约金80248.24元;2、由被告李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由被告宣兴强、李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宣兴强委托代理人胡继民辩称:1、被告宣兴强未能及时偿还银行的购车款原因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无力偿还,并不是故意违约。2、被告宣兴强已经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到2015年5月1日前,原告主张被告宣兴强偿还267494.12元,应提供相应证据。3、原告要求被告宣兴强承担违约金80248.24元,违约金过高,不合法、不合理。被告李美未作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用于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据一、《租赁物买卖合同》,用于证明2014年9月18日,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购买方、宣兴强作为出卖方,双方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的情况;证据二、《融资租赁合同》,用于证明2014年9月18日,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被告宣兴强作为承租方、被告李美作为担保方,三方共同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宣兴强的指定和要求购买了陕汽/通广九州牵引半挂汽车一辆并出租给被告宣兴强;2、总租金为408040元,由被告宣兴强分两期向甲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租金326000元由被告宣兴强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办理贷款直接转入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内;第二期租金82040元的支付日为租赁期限到期日;3、李美愿为宣兴强履行本合同义务向甲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证据三、履约保证金及留购款收款收据,用于证明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宣兴强所交履约保证金82040元、留购款1000元。证据四、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确认书,用于证明被告承诺租赁期限到期后将其所交履约保证金82040元冲抵第二期租金。证据五、《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用于证明因被告宣兴强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办理贷款326000元用于向原告交付第一期租金,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为其向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李美向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间为被告宣兴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宣兴强向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交纳保险履约保证金5000元,还款保证金5000元(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可指定第三方代收),若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被告宣兴强应按原告实际履行担保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证据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用于证明被告宣兴强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贷款326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证据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用于证明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为被告宣兴强向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如被告宣兴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证据九、银行扣划证明,用于证明因被告宣兴强拖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贷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从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被告宣兴强拖欠的本息,其中从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被告宣兴强2015年2月、3月、4月、5月所欠贷款已到期借款本息58723.5元,未到期借款本金237869.94元,共计扣划296593.44元。证据十、交款明细表及收据,用于证明被告宣兴强向原告偿还代垫款29099.32元。被告宣兴强、被告李美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租赁物买卖合同》。经本院庭审质证和认证:被告宣兴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提交的用于证实被告交款数额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虽对交款数额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被告宣兴强的异议主张不予采纳。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被告宣兴强作为承租方、被告李美作为担保方,三方共同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日,被告宣兴强作为借款方、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被告李美作为反担保方,三方又共同签订了《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兴强、被告李美三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后,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将租赁车辆交付被告宣兴强,被告宣兴强向原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82040元,并预先交付了该台车的留购款1000元、还款保证金5000元、保险履约保证金5000元。2014年9月28日,被告宣兴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同日,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担保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依约向被告宣兴强发放贷款后,被告宣兴强未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清偿贷款本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要求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从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累计扣划了被告宣兴强拖欠的已到期借款本息58723.5元,并扣划了未到期借款本金237869.94元,共计扣划296593.44元。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宣兴强向原告偿还了代垫款29099.32元。另查明:被告宣兴强因2015年4月份发生交通事故而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兴强、被告李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体现了更多的消费贷款购车合同特征,但合同并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故在该两份合同生效后,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宣兴强和被告李美均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被告宣兴强作为借款人,因未按时向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并导致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扣划银行存款而履行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的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向被告宣兴强追偿;被告李美向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原告也有权要求反担保人被告李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交纳的还款保证金5000元冲抵拖欠原告为其垫付款项。被告宣兴强还应向原告偿还为其代偿的垫款296593.44元-29099.32元(已清偿)-5000元(还款保证金)=262494.12元。《关于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约定,如被告宣兴强违约,原告可按实际履行担保额的30%向被告宣兴强主张违约金。因为被告宣兴强发生交通事故而发生违约,被告并非恶意违约,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兴强于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262494.12元;二、被告李美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8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99元,被告宣兴强、李美负担245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6516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