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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张一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亲亲、胡露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丽萍,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岑仲波,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99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3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