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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朱来民与马亭军、冷冰冰、宋永亮、张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民,马亭军,冷冰冰,宋永亮,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朱来民,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亭军,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其他不详。被告:冷冰冰,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其他不详。被告:宋永亮,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其他不详。被告:张勇,其他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朱来民与被告马亭军、冷冰冰、宋永亮、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朱来民不能提供被告张勇的明确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来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