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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鱼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1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1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19日双方在鱼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8月21日婚生一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未出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19日双方在鱼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8月21日婚生一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近三年,并育有一子,双方已经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冷静思考、寻矛盾症结之所在。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相扶持、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维护家庭和睦,夫妻关系并非不能维持。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姗姗审 判 员  王广玉人民陪审员  葛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永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