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朋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李朋,男,汉族,1986年1月3日生。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负责人:王永军,职务: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朋负担。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