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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朋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李朋,男,汉族,1986年1月3日生。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负责人:王永军,职务: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朋负担。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