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祥、张流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祥,张流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82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6010-4。法定代表人陈恢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祥,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流香,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祥、张流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肖 玲人民陪审员 杨丹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