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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刁平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平,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干部,兼任新疆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纳,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201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柴俊丽,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玉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刁平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为此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文欣人民陪审员  杨春林人民陪审员  刘 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平星 来源:百度搜索“”